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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PHC系列熱軋(酸洗)鋼板及鋼帶 (Q/BQB 302-2003 代替 Q/BQB 302-1999)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標準

    冷成型用熱連軋鋼板及鋼帶 
    (Q/BQB 302-2003 代替 Q/BQB 302-1999)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冷成型用熱連軋鋼板及鋼帶的尺寸、外形、技術要求、檢驗和試驗、包裝、標志及質量證明書等。 
    本標準適用于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冷成型用熱連軋鋼帶以及由此橫切成的鋼板及縱切成的縱切鋼帶,以下簡稱鋼板及鋼帶。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222-1984 鋼的化學分析用試樣取樣法及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 
    GB/T 223 鋼鐵及合金化學分析方法 
    GB/T 228-2002 金屬材料 室溫拉伸試驗方法 
    GB/T 232-1999 金屬材料 彎曲試驗方法 
    GB/T 2975-1998 鋼及鋼產品力學性能試驗取樣位置及試樣制備 
    GB/T 8170-1987 數值修約規則 
    Q/BQB 300-2003 熱連軋鋼板及鋼帶的包裝、標志及質量證明書的一般規定 
    Q/BQB 301-2003 熱連軋鋼板及鋼帶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 

    3 分類和代號 
    3.1 鋼板及鋼帶的牌號、公稱厚度、用途如表1所示。 
    表1 


    牌  號公稱厚 度a  mm用  途
    SPHC≤16.0一般用
    DD11(StW22)≤8.0
    SPHD≤16.0沖壓用
    DD12(StW23)≤8.0
    SPHE≤8.0深沖用
    DD13(StW24)≤8.0
    注:括號內的牌號可使用至2005年年底。 a 對于熱軋酸洗表面鋼板及鋼帶,公稱厚度≤6.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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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按邊緣狀態分為: 
    切邊 EC 不切邊 EM 
    3.3 按表面處理方式分為: 
    酸洗表面 非酸洗表面 
    3.4 按表面質量級別分為: 
    普通級表面 FA 較**表面 FB 
    3.5 按產品類別分為: 
    熱軋鋼帶 熱軋鋼板 熱軋縱切鋼帶 

    4 訂貨所需信息 
    4.1 訂貨時用戶需提供下列信息: 
    a) 本企業標準號; 
    b) 產品類別; 
    c) 牌號、表面處理方式及表面質量級別; 
    d) 規格及尺寸(厚度)精度; 
    e) 邊緣狀態。 
    如在訂貨合同中: 
    未說明表面處理方式時,以非酸洗表面交貨。 
    對于熱軋非酸洗表面鋼板及鋼帶,未說明尺寸精度時,以普通厚度精度交貨;未說明邊緣狀態時,鋼帶以不切邊狀態交貨,鋼板以切邊狀態交貨。 
    對于熱軋酸洗表面鋼板及鋼帶,未說明尺寸精度、邊緣狀態、表面質量級別和是否涂油時,以較高厚度精度、切邊狀態、較**表面和涂油交貨;未說明鋼卷內徑時,以鋼卷內徑610mm交貨。 
    4.2 標記示例 
    按Q/BQB302-2003交貨的熱軋非酸洗表面鋼板,牌號StW22,厚度3.0mm,PT.A級精度,寬度1200mm,切邊(EC),長度2500mm,其標記為: 
    Q/BQB302-2003, StW22熱軋鋼板,3.0×1200(EC)×2500 
    按Q/BQB302-2003交貨的熱軋酸洗表面、涂油鋼帶,牌號StW22,表面質量級別FB,厚度3.0mm,PT.B級精度,寬度1200mm,切邊(EC),鋼卷內徑610mm,其標記為: 
    Q/BQB302-2003, StW22熱軋酸洗鋼帶,FB,3.0(PT.B)×1200(EC)×C,卷內徑610 

    5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 
    鋼板及鋼帶的厚度允許偏差應符合表2的規定,其它尺寸、外形、重量及其允許偏差應符合Q/BQB301的規定。 
    表2 mm 

    公稱 厚度下列寬 度時的 厚度允 許偏差
    ≤1200>1200~1500>1500~1800>1800
    普通 精度 PT.A較高 精度 PT.B普通 精度 PT.A較高 精度 PT.B普通 精度 PT.A較高 精度 PT.B普通 精度 PT.A較高 精度 PT.B
    1.2~1.5±0.15±0.10±0.17±0.12
    >1.5~2.0±0.17±0.13±0.19±0.14±0.21±0.14
    >2.0~2.5±0.18±0.14±0.21±0.15±0.23±0.17±0.25±0.20
    >2.5~3.0±0.20±0.15±0.22±0.17±0.24±0.19±0.26±0.21
    >3.0~4.0±0.22±0.17±0.24±0.18±0.26±0.21±0.27±0.22
    >4.0~5.0±0.24±0.19±0.26±0.21±0.28±0.22±0.29±0.23
    >5.0~6.0±0.26±0.21±0.28±0.22±0.29±0.23±0.31±0.25
    >6.0~8.0±0.29±0.23±0.30±0.24±0.31±0.25±0.35±0.28
    >8.0~10.0±0.32±0.26±0.33±0.26±0.34±0.27±0.40±0.32
    >10.0~12.5±0.35±0.28±0.36±0.29±0.37±0.30±0.43±0.36
    >12.5~15.0±0.37±0.38±0.40±0.46
    >15.0~16.0±0.40±0.42±0.4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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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技術要求 
    6.1 牌號及化學成分 
    6.1.1 鋼的牌號及化學成分(熔煉分析)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牌號化學成 分(熔煉分 析)    %
    CSiMnPSAlt
    DD11(StW22) DD12(StW23) DD13(StW24)≤0.10 ≤0.10 ≤0.08≤0.05 ≤0.07 ≤0.07≤0.60 ≤0.45 ≤0.40≤0.035 ≤0.035 ≤0.030≤0.035 ≤0.035 ≤0.030≥0.010 ≥0.020 ≥0.020
    SPHC SPHD SPHE≤0.15 ≤0.10 ≤0.10≤0.05 ≤0.05 ≤0.05≤0.60 ≤0.50 ≤0.50≤0.035 ≤0.035 ≤0.030≤0.035 ≤0.035 ≤0.035≥0.010 ≥0.020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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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2 鋼中殘余元素含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Cu≤0.20%, Cr≤0.15%,Ni≤0.15%。但在供方能保證鋼中殘余元素Cu、Cr、Ni的含量符合上述規定時,可不進行這些元素的化學分析。 
    6.1.3鋼板及鋼帶的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應符合GB/T 222的規定。 
    6.2 冶煉方法 
    鋼板及鋼帶所用的鋼采用氧氣轉爐冶煉。 
    6.3 交貨狀態 
    鋼板及鋼帶以熱軋狀態交貨。 
    6.4表面處理方式 
    6.4.1鋼板及鋼帶的表面處理方式可采用非酸洗表面和酸洗表面兩種方式。 
    6.4.2酸洗表面的鋼板及鋼帶,可以涂油或不涂油交貨。經涂油后的酸洗鋼板及鋼帶,在正常包裝、運輸、搬運和貯存條件下,供方保證自準發之日起三個月內不產生銹蝕,所涂油膜應能用堿水溶液消除掉。如需方要求以不涂油的酸洗鋼板及鋼帶供貨,應在合同中注明。不涂油的酸洗鋼板及鋼帶,在運輸和加工過程中易產生銹蝕和擦傷,供方對此不作保證。 
    6.5 力學和工藝性能 
    6.5.1 鋼板及鋼帶的力學和工藝性能應符合相應表4和表5的規定。 
    表4

    牌號拉  伸  試  驗a180° 彎曲試驗a,b 彎心直徑
    下列厚度(mm)時的 下屈服強度c   MPa抗拉 強度 MPa下列厚度(mm)時的斷后伸長率 %
    L0=80mm b=20mmimage2.GIF
    <2.02.0~8.0<3.03.0~8.0

    DD11(StW22)170~360170~340≤440≥25≥292a
    DD12(StW23)170~340170~320≤420≥27≥310a
    DD13(StW24)170~330170~310≤400≥30≥340a
    a 表中所列拉伸試驗、彎曲試驗規定值適用于橫向試樣。 b 彎曲試樣寬度應不小于20mm,仲裁試驗時為20mm。 c 屈服現象不明顯時,采用Rp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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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5

    牌號拉  伸  試  驗a,b180°彎曲試驗a,c
    抗拉 強度 MPa下列厚度(mm)時的斷后伸長率%下列厚度(mm)時 的彎心直徑
    <1.61.6~ <2.02.0~ <2.52.5~ <3.23.2~ <4.0≥4.0<3.2≥3.2
    SPHC≥270≥27≥29≥29≥29≥31≥310a1a
    SPHD≥270≥30≥32≥33≥35≥37≥390a0a
    SPHE≥270≥31≥33≥35≥37≥39≥410a0a
    a 表中所列拉伸試驗、彎曲試驗規定值適用于縱向試樣。 b 拉伸試驗采用L0=50mm,b=25mm的試樣,即為GB/T 228中P14試樣。 c 彎曲試樣寬度b應不小于20mm,仲裁試驗時為2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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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2 彎曲試驗后,試樣的外側面不得有肉眼可見的裂紋。 
    6.6 表面質量 
    6.6.1 鋼板及鋼帶表面不得有裂紋、結疤、折疊、氣泡和夾雜等對使用有害的缺陷,鋼板及鋼 帶不得有分層。對酸洗表面的鋼板及鋼帶不得有停車斑。 
    6.6.2 鋼板及鋼帶按表面質量分為二級,如表6所示。 
    表6 

    級別適用的表面處理方式特征
    普通級表面(FA)非酸洗表面 酸洗表面表面允許有深度(或高度)不超過鋼板厚度公差之半的麻點、凹面、劃痕等輕微、局部的缺陷,但應保證鋼板及鋼帶允許的*小厚度。
    較**表面(FB)酸洗表面表面允許有不影響成型性的缺陷,如輕微劃傷、輕微壓痕、輕微麻點、輕微輥印及色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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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3 對于鋼帶,由于沒有機會切除帶缺陷部分,所以允許帶有若干不正常的部分,但有缺陷的部分不得超過每卷總長度的6%。 

    7 檢驗和試驗 
    7.1 鋼板及鋼帶的外觀用肉眼檢查。 
    7.2 鋼板及鋼帶的尺寸和外形應用合適的測量工具檢查。 
    7.3 每批鋼板及鋼帶所需檢驗項目的試樣數量、取樣方法、試驗方法應符合表7的規定。 
    表7

    序號檢驗項目試樣數量,個取樣方法試驗方法
    1化學分析1(每爐)GB/T 222GB/T 223
    2拉伸試驗1GB/T 2975GB/T 228
    3彎曲試驗1GB/T 2975GB/T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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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取樣頻率 
    7.4.1 化學成分分析的取樣頻率 
    按爐對化學成分進行熔煉分析。 
    7.4.2 力學性能和工藝性能的取樣頻率 
    鋼板及鋼帶應按批驗收,每批由重量不大于70噸的同爐號、同牌號、同厚度規格、同產品形態的鋼板或鋼帶組成。 
    注:經供需雙方協商,可另外確定檢驗批重量。 
    7.5 力學性能和工藝性能的取樣位置 
    試樣取自鋼板或鋼帶寬度的1/4處。 
    7.6 復驗 
    7.6.1如有某一項試驗結果不符合標準要求,則從同一批中再任取雙倍數量的試樣進行該不合格項目的復驗。 
    7.6.2 復驗結果(包括該項目試驗所要求的所有指標)合格,則整批合格。復驗結果(包括該項目試驗所要求的所有指標)即使有一個指標不合格,則復驗不合格。 
    7.6.3 如復驗不合格,則已做試驗且試驗結果不合的單件不能驗收,但該批材料中未做試驗的單件可逐件重新提交試驗和驗收。 

    8 數值修約規則按GB/T 8170的規定。 

    9 包裝、標志和質量證明書 
    9.1鋼板及鋼帶的包裝、標志和質量證明書應符合Q/BQB300的規定。 
    9.2 包裝重量應符合表8的規定。 
    表8 

    產品類別下列表面處理方式時的包裝重量           t
    非酸洗表面酸洗表面
    熱軋鋼帶≤43.6≤15.0
    熱軋鋼板≤10.0≤10.0
    熱軋縱切鋼帶≤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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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與引用標準及國標相近牌號對照表 
    表A.1 

    Q/BQB 302-2003DIN1614-2 -86EN111-77EN10111 -1998JIS G 3131 -1996GB 710-91 /GB 711-88
    DD11(StW22) SPHCStW22FeP11DD11SPHC08
    DD12(StW23) SPHDRRStW23FeP12DD12SPHD08或08Al
    DD13(StW24) SPHEStW24FeP13DD13SPHE08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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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加說明: 
    本標準與DIN1614-2:1986、EN10111:1998和JIS G3131:1996的一致性程度為非等效。 
    本標準代替Q/BQB 302-1999。 
    本標準與Q/BQB 302-1999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 規范性引用文件中引用了Q/BQB300-2003、Q/BQB301-2003、GB/T 8170-1987; 
    —— 按EN10111將牌號修改為DD11、DD12和DD13,并刪除了牌號UStW23; 
    —— SPHC、SPHD的公稱厚度擴大為≤16mm,并增加相應的厚度允許偏差; 
    —— 增加了表面處理方式和表面質量級別; 
    —— 按EN10111修改了牌號DD系列的Mn含量規定,并將屈服強度參考值改為規定值; 
    —— 增加了彎曲試驗仲裁時的試樣寬度; 
    —— 對于熱軋酸洗表面鋼板及鋼帶,厚度擴大為≤6mm; 
    —— 將鋼帶允許帶有的缺陷部分不得超過每卷總長度“8%”修改為“6%”; 
    —— 修改了力學性能和工藝性能的組批規定和復驗規定。 
    本標準的附錄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管理部提出。 
    本標準由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管理部起草。 
    本標準起草人 黃錦花。 
    本標準于1989年**發布,1994第一次修訂,1999第二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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